吉建科〔2018〕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我省于2014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建发[2014]10号)和《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吉建发〔2015〕4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全省地级城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的新建住宅项目和全省县以上城市机关办公建筑及政府投资的新建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经过几年试点示范工作的推进,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效果,现已具备全面推广的基础和条件。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能效和绿色建筑发展水平,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扩大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执行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
发展绿色建筑是实施国家和我省“建筑能效提升工程”、促进新型城镇化绿色发展的重大举措。按照国家对我省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考核要求,2018-2020年,各地区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年度比例分别要达到30%、40%、50%以上,本项工作已列入省政府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6号)要求,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绿色建筑监管责任体系,加强绿色建筑推进目标责任的落实,促进我省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二、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一)强制执行范围。自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地级城市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延边州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江源区、临江市、靖宇县、前郭县、扶余县、大安市、洮南市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全面执行《一星级绿色民用建筑设计标准》(DB22/JT167-2017)。鼓励其他县(市)按照《一星级绿色民用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建造。
(二)增加绿色专篇。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专项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明确注明。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项目可认定为绿色建筑,纳入绿色建筑统计范围。
三、强化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对建设各方质量主体节能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把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要结合实际,广泛宣传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扩大《一星级绿色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的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各界的节能意识,确保“十三五”末完成国家确定的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50%以上的工作任务。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筑节能科技处反馈。
联系人:刘杨,电话:0431-82752569。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