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吉林省建筑节能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吉林省境内从事建筑节能领域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建筑节能服务、建筑节能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有关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材料行业自律机制。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我省的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领导机关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春城大街4398号,电话0431-827525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合作,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协调行业与政府部门关系。

 (二) 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专题研讨、产品推广、业务培训。

 (三) 编发杂志、教材及有关学术、技术资料。

 (四) 依据法律法规编制团体标准。

 (五) 加强行业横向联系,作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参与其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给本协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秘书审查;

 (三) 协会法定代表人批准;

 (四)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行业和协会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在会员单位中经秘书处审议后提出入选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和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开展工作计划;

 (二)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会费缴纳标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会员会费每年缴纳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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